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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56:43  浏览:9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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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凉山彝族自治州大桥水库工程管理条例

2000年3月30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桥水库工程是以灌溉和城乡生活、工业供水为主,结合发电、防洪、环境保护、水产养殖及旅游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

大桥水库工程包括大桥水库库区水域、枢纽工程、电站、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漫水湾枢纽工程、左右干渠及其配套渠系,以及与工程相配套的交通、水文、输变电、通讯等设施、土地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

第三条 从事大桥水库工程建设、管理、保护和涉及大桥水库工程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桥水库工程的义务,对损坏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大桥水库工程的主管机关。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负责大桥水库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经营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六条 对管理和保护大桥水库工程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

第八条 大桥水库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大桥水库库区水域、枢纽工程、电站、左右干渠,漫水湾枢纽工程及左(含邛海支渠、西昌至德昌支渠)右干渠。

干渠以下渠系由受益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单位管理,并接受大桥工程管理单位的指导。

第九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确保质量、综合利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依据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条 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切实做好工程安全防范、防洪抗洪和抗震救灾工作。

第十一条 大桥水库灌区的受益农户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工程岁修、配套、防渗、水毁修复等劳务。

第十二条 大桥水库灌区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有效灌溉面积和工程设施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因建设确需占用的,须经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有效灌溉面积占用费和工程设施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建窑、埋坟、打井、开矿、采石、建厂;

(二)在大坝、渠堤上建筑、种植农作物、铲草或从事集市贸易;

(三)倾倒和乱仍各类固体废物,堆放杂物或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四)排放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弃水;

(五)炸鱼、毒鱼、网箱养鱼。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禁止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工程设备。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水文、输变电、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在专用通讯线路上擅自搭接其它线路。

第十六条 在大桥水库库区水域航运的船只,须经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同意,并在港航监督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后方可行驶,证照不齐备的不能行驶。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大桥水库工程供水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水量的分配和调度应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农田灌溉、城乡生活用水、工业、发电、水产养殖、旅游的顺序进行安排。

第十八条 大桥水库工程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户,应本着节约用水原则,向供水单位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供水。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必须提前向供水单位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用水。

供水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减少或停止供水。

第十九条 用水户必须服从供水调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不得擅自放水,不得扰乱供水秩序。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在分水设施上设备合格的计量设备。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大桥水库工程供应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期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交纳加价水费。

逾期不向供水单位交纳水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每日加收应交水费2﹪0的滞纳金;到期仍不交纳的,供水单位有权减少直至停止供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挪用水费。

第二十二条 大桥水库建成后,因水库调节而新增的发电量,由受益电站按规定向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给付补偿。

第二十三条 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及管理范围内的水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条 充分利用大桥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施设备和技术等优势,采取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有规划地开展综合经营。

第二十五条 在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确保工程完整安全,水质不受污染,环境不受破坏。兴建各类经营设施,须经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同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 大桥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植树、种草,逐步扩大植被面积,保持水土,涵养水源。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大桥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荒。对现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退耕还林还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八条 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未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

第二十九条 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大桥水库工程绿化资金,专项用于大桥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森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在大桥水库工程和保护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须经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同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禁止向库区水域及渠道排放未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废水。

大桥水库库区水域禁止汽油、柴油机动船只营运。

第三十二条 大桥水库工程的移民不得以任何理由返迁。未经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同意和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迁入大桥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定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操作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供水部门无正当理由减少或停止供水,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听劝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治理;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的,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听劝阻的,由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协助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迁回安置地或原居住地。

第三十九条 在大桥水库工程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的水事行为,由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属县(市)管理的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在大桥水库工程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它行为,由大桥水库工程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条 大桥水库工程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违法行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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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等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机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南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广州分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近几年来,随着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保险竞争观念的增强,保险市场得到较大发展,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竞相提高保险代理手续费、变相降低费率的问题。尤其在开办航空人身意外险业务方面更为突出。据反映,有的保险公司支付的代办手续费高达80%,
这不仅加大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减少了国家税收,而且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为规范保险市场行为,避免无序竞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决定统一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核定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标准为5%,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
二、航空人身意外险每张保单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保费为人民币20元。各保险公司在委托有关单位代办航空人身意外险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标准或变相降低费率。
三、各保险公司不得以“回扣”、“无赔款退费”、“劳务费”等为由变相降低费率,也不得支付代办手续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各保险公司必须按实际售出的航空人身意外险保单收入记入“保费收入”科目,按规定支付的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应在“手续费支出”科目列支,所支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不得直接在保费收入中抵扣。
五、保险公司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时,必须使用转帐支票,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六、保险公司负责印制航空人身意外险保单,保单必须编号印制一式三份,以备查验。
七、民航各单位代办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必须按本规定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规定的代理发售手续费之外,再加收费用、收取回扣或变相收取回扣。
八、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各级财政部门、民航各管理局要加强对航空人身意外险业务的监督检查。本通知下发后如再发现有变相降低费率或擅自提高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代办手续费标准的保险公司要依法从重处理,除追查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外,并取销该保险公司的航空人身意外
险的经营权。同时,按财税法规定补交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及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6年12月13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帮扶小组要注意总结试行中遇到的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市经委,市经委要认真加以研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本办法的意见。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七年二月二日



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

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试行)

  

为明确帮扶小组职责,规范帮扶小组工作,调动帮扶小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企业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二)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督促企业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四)督促企业完成技术改造、招商引资任务。

  (五)按时完成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积极深入企业,每15天至少深入企业工作一次。

  (二)积极想办法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报告,并跟踪落实。

  (三)积极协助企业落实有关政策和争取资金扶持。

  (四)每个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帮扶工作情况。

  (五)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杜绝“吃、拿、卡、要”,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三、奖励对象

  市派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

  四、考核办法

  (一)按照《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年度发展考核办法》,对重点扶持工业企业进行考核,其考核分数作为帮扶小组的工作分数。

  (二)每年企业对帮扶小组工作满意度进行评价。获满意评价的记15分、较满意的记10分、基本满意的记5分。

  (三)根据帮扶小组考核、评价得分和年度工作实绩,由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五、奖励办法

  (一)帮扶工作奖励:根据考核结果,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0名,每组奖金2万元;二等奖20名,每组奖金1万元;其余考核合格的为三等奖,每组奖金0.5万元。

  (二)招商引资奖励:帮扶小组引进的项目或资金,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按实际投入资金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争取扶持资金奖励:帮扶小组为企业争取到本市以外的各种无偿扶持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减去企业前三年获得同类扶持资金平均数后,按5%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

  六、工作经费

每年由市财政向各帮扶和联系部门拨付工作经费2万元,用于企业帮扶工作。

  县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拨付专项工作经费,配合市派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县区帮扶小组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考核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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